作為高端紅茶的代表,“金駿眉”究竟是企業商標,還是紅茶的通用名稱?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針對由“金駿眉”商標引發的商標異議復審案做出二審判決,最終認定 “金駿眉”是一種紅茶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不應作為商標注冊,并據此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做出裁定。
“金駿眉”被注冊引異議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正山茶葉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 “金駿眉”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冰茶、茶飲料、茶葉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標局駁回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裁定“金駿眉”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內,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葉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桐木茶葉公司為此提出復審申請,稱“金駿眉”是“武夷紅茶”中“奇紅”的品種之一,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產工藝,若允許其注冊,將損害公共利益,故請求裁定不予核準注冊。
正山茶葉公司則辯稱,“金駿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勛首創研發并使用在第30類“茶”等相關產品上的商標,依法應當核準注冊。
茶葉公司起訴再上訴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金駿眉”已成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僅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標志,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或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故裁定予以核準注冊。
桐木茶葉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該公司遂上訴到市高院。
終審認定“金駿眉”為通名
市高院認為,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應當審查其是否屬于該商品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本案中,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既不能認定“金駿眉”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稱,也不能認定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時,“金駿眉”屬于茶等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綜上,二審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做出復審裁定。
■法官提醒
保護知識產權應避免品牌通用化
法官表示,該案提醒企業在推出新產品的同時,一定要強化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避免品牌的通用化。